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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途伟业-苦心经营却输光家业,看无辜橱柜厂老板怎样落入陷阱!
文章来源:一石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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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如战场,这句话大多是形容商场的风险重重,有很多企业在商场上失败了,很容易把一切都推个四个字:创业艰难。

商场如战场,这句话大多是形容商场的风险重重,有很多企业在商场上失败了,很容易把一切都推个四个字:创业艰难。

实际上,商场上的很多失败,还真的就和创业难与不难,毫无关系。

来看一个案例。

武汉有一家木作工厂,股东是夫妻两人。

2019年,老板老周承接了一个开发商的精装修项目,其中一共有400多套居室的橱柜和衣柜,总造价下来要1000多万。

这个项目需要垫资大约600多万,其中材料要占到500万。

于是老周拿出了自己全部100万积蓄,又向亲友筹集了100万,最后又赊账的方式拿到了300万的材料。

一年后,全部工程顺利完工。但另老周没想到的是,这家开发商出了问题,直接卷款跑路,老周一分钱的回款都没有拿到,还把自己的200万也赔了进去。最糟糕的在于,他欠材料商的300万也快到归还日期了。

这又是一个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的悲惨故事。

最后的结局一点也不奇怪,老周找不到开发商,就连法院都告诉他无能为力。

而材料商催款也越来越紧,但老周此时也是山穷水尽。最后,2020年底,他被告上了法院。

我们先来普及一个常识。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像这种情况如果老周无法归还材料商的300万欠款,那么最后就是企业破产倒闭,把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先清偿员工的工资后,剩下的用来抵偿材料商的债务。假如最后资不抵债,那也仍然会一笔勾销,不会再追究老周个人。这就是“有限责任”对投资者的风险保护作用。

好,让我们继续。经法院一审判决,正是与上面的逻辑一模一样,老周破产,用工厂剩余财产清偿债务。

但材料商当然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不知是什么原因,二审判决下来却完全变了样。除了用公司财产清偿债务之外,不足的部分还要老周夫妻两人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要用老周夫妻两人的个人财产继续清偿债务。与此同时,老周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也被法院查封。

说到这里,再来普及一个常识,在我国《公司法》里,有一种独特的企业类型,那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就是整个企业只有一个股东。

这样的企业虽然名义上也叫“有限公司”,但实际上却是一个“无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是不允许“无限责任”这种企业形态的,这其实是为了限制投资者的经营风险。

而对于这个“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中有一条“致命条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来了,《公司法》里并没有规定用什么方式才能成为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的有力证据。

这样一来,这条规定就完全凭法官的个人裁决了。说白了,能不能成为证据就是一句话的事。

正因为如此,“一人有限公司”就是个雷区,如果准备开公司、办企业,只要稍微懂点法律常识,绝不会选择“一人有限公司”。

再回到老周的案件中。

老周的企业就是被认定成了“一人有限公司”,但老周的企业股东明明是他们夫妻两人,怎么变成了一人公司、由此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呢?老周当然不服,于是提请省高院再审。

但很遗憾,最后的结果仍然是老周败诉,来听听省高院的理由,由于内容太多,不再一一罗列,归纳起来就是几句话:

公司虽系夫妻两人出资成立,但公司工商登记中无财产分割证明。

根据《婚姻法》,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那么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因此认定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样的判罚,老周的结局也就毫无悬念了,老周赔光了一切,只能去一个工厂打工谋生。

这个故事实在是太值得让人思考,我们从中能得出什么教训呢?

在整个过程中,老周是一个守法经营者,他踏踏实实做事,努力经营,但最后却演绎了一场悲剧。

从表面上看,那个无良开发商当然是老周遭此厄运的罪魁祸首,应当被世人唾骂。

但是,在老周已经走投无路的时候,那最后的判决难道就不是一个帮凶吗?

本来没有瑕疵的老周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这完全超出了所有人的意料。

可能会有人说,高院的判罚应该没有问题啊,理由也很充分嘛。那么好,就请再参看另一份资料。

最高法院曾做出明确表述:公司系夫和妻二人出资设立,公司股东并非一人且均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夫或妻的财产与公司的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主张参照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不足。

好了,省高院还是最高院,该听谁的?这恐怕才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

对于如此重要的法条,一审和二审是两种意见、省高院和最高院可以是完全相反的结论,那么,作为普通的创业者、企业老板们,我们是不是该从中吸取点什么呢?